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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荐案丨利用他人作品元素改编游戏的侵权认定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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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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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字数:6002字

阅读时间:16分钟





原告(上诉人):

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河社)
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世界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谷网)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万维公司)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乐享公司)
审理法院: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一审案号:(2014)一中民初字第5146号二审案号:(2018)京民终226号
审结时间:2019年12月18日
案由: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一、火谷网、昆仑乐享公司、昆仑万维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武侠Q传游戏软件中使用与涉案四部小说有关的元素,在删除该元素之前,不得自行或授权他人提供武侠Q传游戏客户端的下载服务;二、火谷网、昆仑乐享公司、昆仑万维公司就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在其各自公司官方网站首页上端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三、火谷网、昆仑乐享公司、昆仑万维公司连带赔偿明河社及完美世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一千六百三十一万九千六百五十元八角;四、驳回明河社及完美世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初字第51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初字第514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初字第51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火谷网、昆仑万维公司、昆仑乐享公司就其实施的涉案侵犯四部小说改编权的行为分别在其各自公司官方网站首页上端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四、驳回完美世界公司、明河社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火谷网、昆仑万维公司、昆仑乐享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判断游戏是否侵犯他人作品改编权的关健在于是否以改编方式使用涉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在游戏改编过程中,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中人物角色、人物特征、人物关系、武功招式以及武器、阵法、场景等具体创作要素进行截取式、组合式使用,且如果由此所表现出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其他要素间的组合关系与原作品中的选择、安排、设计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别,未形成脱离于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新表达的,则构成对他人作品改编权的侵犯。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9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是涉及作品游戏改编权的典型案例。




以小说内容为素材改编的游戏,往往不一定完全遵循原作品的故事情节、发展脉络,而是选择使用小说中的某些特色元素,如重要的人物角色、武功招式、武器阵法等等,增强游戏的代入感。作品角色、情节、场景等元素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应当结合具体创作要素进行具体分析。对于抽象创作要素如题材、体裁、主题等,不同创作者可以采用不同创作手法进行个性化表达,不宜由某一特定主体所独占,属于思想范畴;对于具体创作要素如故事结构、故事情节、人物角色、人物关系等,其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等具备独创性的,则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侵犯改编权行为的认定,一般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等方面进行判断。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等具有独创性的内容是否相同或相似。在认定涉案游戏与涉案作品中大量人物名称、性格特征、兵器、武功招式等诸多内容存在相似性和对应性作出认定的基础上,判断涉案游戏是否侵犯涉案作品改编权的关健在于判断涉案游戏对涉案作品相关内容的使用是否属于以改编方式使用涉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如果涉案游戏对他人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的使用仅仅改变了其表达形式却未形成脱离于原作品的新表达,则可能落入侵害改编权的行为范围之中。


在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引发的影视或游戏侵权案件中,部分改编他人作品或仅利用原作品中部分元素进行改编是否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在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而本案为利用他人作品元素改编行为的相关案件提供了指引,尤其对于游戏再创作、经典文学作品开发等行业行为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二审判决在充分考虑权利人作品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判令三被告承担160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坚持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切实保障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本案同时强调了针对同一保护对象和同一被诉行为时,著作权法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原则。




(一)当事人诉辩

原告明河社、完美世界公司诉称:明河社依法取得查良镛先生享有著作权的12部武侠小说在中国境内除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简体字中文版本以外的其他专有使用权以及诉讼维权等权利。查良镛先生经明河社授权,依法将涉案作品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以及改编后游戏软件的商业开发权独家授权完美世界公司。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改编为侵权游戏,并通过发行、传播侵权游戏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改编权。同时,三被告不正当地利用涉案作品在社会公众中的知名度,将公众耳熟能详的小说人物、武功等元素进行卡牌设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假宣传,构成了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等。

被告火谷网辩称:明河社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完美世界公司是否仍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家移动终端游侠软件改编权存疑;涉案游戏软件的创作素材来源于公有领域,不构成涉案作品的演绎作品;涉案作品中有大量的内容采集自公有领域,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涉案游戏软件完成时间早于完美世界公司取得改编权的时间,火谷网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涉案游戏与完美世界公司改编自涉案作品的游戏不存在实质相似,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失;火谷网与金庸先生、两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火谷网及其开发的涉案游戏软件不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原告无权主张三被告向其赔礼道歉的救济方式;两原告诉状中主张的宣传语与被告无关。综上,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昆仑万维公司及昆仑乐享公司共同辩称:两原告并无提起诉讼的权利,且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利,也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索赔无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事实经过

自2002年起,明河社是《金庸作品集》在中国境内除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简体字中文版本以外的其他专有使用权人。完美世界公司受让取得了特定区域、特定期间内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及改编后游戏软件的商业开发独家授权。武侠Q传游戏是由火谷网开发,由昆仑乐享公司、昆仑万维公司负责运营的卡牌类手机游戏。该款游戏包括人物、武功、配饰和阵法等四类卡牌。经比对,涉案游戏使用了涉案小说中76个核心人物、82种武功,均占涉案游戏相关设置量的70%左右,此外还使用了多个故事场景。并且,涉案游戏在人物描述、武功描述、配饰描述、阵法描述、关卡设定等多个方面,与《金庸作品集》中《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四部作品中的相应内容存在对应关系或相似性。火谷网认可其开发涉案游戏时参考借鉴了涉案作品的相关元素。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武侠Q传游戏本身为角色扮演类手机卡牌游戏,对于涉案作品相关元素的使用主要体现为人物名称及性格特征、兵器、武功招式、阵法、场景设置等。从构成改编最重要的故事情节及脉络发展来看,涉案游戏软件没有使用涉案单部小说的基本表达,涉案单部小说的表达在涉案游戏软件和涉案单部小说中均未达到较高或足够的数量与比例,涉案游戏软件整体上与单部涉案小说无法形成对应关系。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游戏软件构成对涉案作品中任意一部作品的改编。但火谷网、昆仑乐享公司和昆仑万维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明河社及完美世界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认为,在认定涉案游戏与涉案作品中大量人物名称、性格特征、兵器、武功招式等诸多内容存在相似性和对应性作出认定的基础上,判断涉案游戏是否侵犯涉案作品改编权的关健在于判断涉案游戏对涉案作品相关内容的使用是否属于以改编方式使用涉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1)涉案游戏构成了对涉案作品独创性表达的使用,只是这种使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整体性或局部性使用,而是将涉案四部武侠小说中的独创性表达进行了截取式、组合式的使用。
(2)涉案游戏对涉案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使用仅是改变了涉案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表现形式,并未形成脱离于涉案作品的新表达。
(3)若对涉案游戏的改编行为不予制止,将导致完美世界公司及明河社所获得的有关涉案作品移动终端游戏改编权授权及相关权益将难以实现。

综上,涉案游戏构成对涉案作品的改编,火谷网未经许可改编涉案作品,构成对明河社和完美世界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的侵犯。火谷网作为涉案游戏的开发者,与昆仑乐享公司、昆仑万维公司合作运营涉案游戏,三者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由于针对同一保护对象和同一被诉行为时,著作权法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故本案不应再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正如前文所说,以小说内容为素材改编的游戏,往往只选择使用了小说中的某些特色元素而不涉及改编完整的原作品或其基本情节等。随着网络游戏复杂程度加深,网络游戏侵权纠纷已不仅仅存在于网络游戏权利人之间,而是越来越多地发生在网络游戏权利人与小说、动漫、影视剧等其他作品权利人之间。而对于未经许可利用他人作品元素进行改编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则涉及著作权保护范围以及对侵害改编行为判断标准两个问题。

负责审理本案的苏志甫法官认为,对于影视游戏改编涉及到的角色、情节、场景等作品元素,必须结合具体案件中被告的使用方式、使用后果作具体分析。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当事人的争议内容,将诉争作品元素是否属于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争议,置于作品整体与部分的语境下进行阐释,往往更具说服力。作者对其作品的著作权不仅仅限于作品的整体,还往往及于作品的一部分。当作品之一部分具有相对独立的使用价值时,该部分还会给其作者带来一部分权利。[1]陈锦川法官也持相类似的观点:当作者主张他人利用其作品的部分内容并依据该部分内容主张著作权的,对该部分是否提供著作权保护,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该部分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二是该部分内容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使用价值。[2]因此,当符合上述条件时,可以认定原告请求保护的涉案作品元素构成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通常采取“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而正如本案二审判决所指出的,改编权所控制的改编行为是一种将他人作品用于自己作品的行为,不等同于复制行为。李杨教授认为,改编行为挪用的内容并非版权作品应受保护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是作品内在结构中足够具体的综合性表达。改编侵权认定过程应当既强调改编侵权成立与否的价值判断,又重视参照来源关系的事实认定, 二者不应混同。在改编侵权成立与否的价值判断中, 需要从质和量等方面对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综合考量。[3]对于侵害改编权行为的判断,张玲玲法官、张传磊认为需要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受众对于前后两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是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此外,改编主要针对的是对在先作品整体上的改变,不能将具体的情节、语句、人物特征、人物关系等作为单独元素进行孤立的隔离比对,这些要素之间是彼此关联共同构成了作品,且相互之间的相似性能够彼此印证。[4]本案主审法官苏志甫亦概括性地总结道:改编行为是改编者在利用原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作品,但新作品的表达没有脱离原作品的表达。因此,对于侵害改编权意义上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既要比对、归纳原被告作品之间的相似点、不同点,还要分别从关联性和独创性的角度对二者之间的相似点和不同点进行评价。[5]




案例1:温瑞安武侠小说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6]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无情”“铁手”“追命”“冷血”及“诸葛先生”是贯穿始终的灵魂人物,他们不只是五个人物名称,而是经温瑞安精心设计安排,有着离奇的身世背景、独特的武功套路、鲜明的性格特点,以及与众不同的外貌形象的五个重要小说人物。这五个人物,构成了“四大名捕”系列小说的基石。一方面,温瑞安围绕这五个人物以及相互之间的密切关系创作出了众多“四大名捕”主题的传奇武侠故事。另一方面,这五个人物也成为“温派”武侠经典的重要纽带,为温瑞安数十年来坚持不懈的演绎创作提供了人物主线。因此,涉案五个人物为温瑞安小说中独创性程度较高的组成部分,承载了“温派”武侠思想的重要表达。温瑞安对其小说所享有的著作权,亦应体现为对其中独创性表达部分所享有的著作权。

通常而言,理解改编权,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编权的行使应以原作品为基础;二是改编行为是进行独创性修改而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三是改编涉及的独创性修改可以是与原表达相同方式的再创作。本案中,玩蟹公司开发经营的《大掌门》游戏,通过游戏界面信息、卡牌人物特征、文字介绍和人物关系,表现了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人物“无情”“铁手”“追命”“冷血”及“诸葛先生”的形象,是以卡牌类网络游戏的方式表达了温瑞安小说中的独创性武侠人物,满足以上三个方面的要求。因此,玩蟹公司的行为属于对温瑞安作品中独创性人物表达的改编,该行为未经温瑞安许可且用于游戏商业性运营活动,侵害了温瑞安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改编权。





[1] 苏志甫:《利用他人作品元素改编行为的判断思路与逻辑展开——从“武侠Q传游戏”侵害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说起》,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8期,第141-149页。

[2] 陈锦川著:《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8页。

[3] 李杨:《改编权的保护范围与侵权认定问题:一种二元解释方法的适用性阐释》,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1期,第63-75页。

[4] 张玲玲,张传磊:《改编权相关问题及其侵权判定方法》,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8期,第28-35页。

[5] 同引注1。

[6]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32202号民事判决书。


撰稿:李鸿江丨
编辑:李小旭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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